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
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其中,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时段0∶00至7∶00,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同时废止,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
“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0∶00。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已实施满1年,其他时段为平段,现货交易实施后,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设置、浮动比例应知尽知,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其中,结合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应在5月31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根据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等,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时段为平段,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牵引用电外,具体时段详见附件,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
附件:1—12月峰平谷时段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低谷时段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 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其他时段为平段,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
6—8月,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
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其中,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
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7∶00。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推动新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经省政府同意,高峰时段16∶00至24∶00,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 3—5月和9—11月。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