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
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备案: (一)区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 三、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
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网址: https://psvs.mps.gov.cn )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 二、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特此公告。
相关文章
广告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