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 金基金》,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3 议,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及其计算依据,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制定本准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披露,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二条 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
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 2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六)其他职工薪酬,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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