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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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族,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孙立君。
男,1966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汉族。
(2015)陵执字第401号 分享这篇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传礼与孙立君、邵凤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当事人案由法律依据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宋传礼,本裁定一经送达,1964年4月出生,。
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传礼与被执行人孙立君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凤香,1967年5月出生,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 ,男,汉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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