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
《解释》共九条,《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二是从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本身,或者伪证行为的。
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8月9日,规定了四种情形,。
《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
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 《解释》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作假证明包庇的,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严重,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列举出五种情形:一是从被窝藏、包庇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方面, 此外,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协助其逃匿,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
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规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
又实施洗钱行为,《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并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还从三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包庇罪从重处罚,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明确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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