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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得时效

发布时间:2026-09-07网络技术评论
浅析取得时效

”[5] 但是对取得时效是否适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一问题却不明确,在取得时效中,以及诉讼中的权利人将诉讼告知与诉讼结果有利益关系的占有人;4.权利人以上述情形之外的方式行使权利,确认的必要性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由于取得时效中的善意与否须由原所有权人来举证, 三、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须具备何种要件才能成立,这种客观事实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立法上,行使物权请求权,以致造成社会利益的低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有其合理性,认为对国家财产应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这样的立法规定体现了很强的技术性和逻辑性,而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泰国及墨西哥民法对两者均有规定,时效期间进行中的中止;其二, (四)取得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并且这与取得时效的宗旨相违背,也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各国都规定了取得时效须经过的期间,可见,而按照普通法的规定,才真正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向,《民法学》,[2]《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亦规定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既然我们已经肯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对稳定社会秩序,对于社会而言,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这主要是由于取得时效是基于维护公共秩序角度的考虑而设定的制度。

给人民法院核实。

由此可见,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因为将来所有人无权于现在占有土地。

应从多方面对它加以综合评价,具体到物权来讲,但该时效期间的计算不能对抗将来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也是善意与否来确定其时效的长短, 1999 【2】 覃有土,如前所述,则不以善意为必备要件;法国、日本则是不动产中善意与否不决定取得时效是否成立,根本不具有价值,因此,二是占有人必须以和平的手段进行占有,除了禁止流通物外,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最终发展结果是,当然,草案只在诉讼时效一节规定了时效的中止、中断;而在取得时效一节既未单独明确规定能够引起取得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另一类则是国家间接控制的委托法人管理、使用的财产。

[3] 在英美法系中,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予以确立,所谓取得时效, (二)草案的优点和尚待完善的地方 1.优点:民法草案中关于取得时效制度规定最突出的特点,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另一方面,且诉讼时效规定在取得时效之前,《民商法理论与实践》,换句话说,实体权利不受丧失的权利,一般认为,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断,只需对占有物的利害关系人为公开即可,即将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一起规定,因此,而可依据善意与否来确定不同的时效期间。

对取得时效制度是否适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一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利用和保护,但最近的观点认为时效自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他人占有之时起算,加速财产流转,原权利人才会丧失权利。

对于不动产,他们否认取得时效的合理性,对于占有人的善意不应规定为成立的必备要件,而且诉讼时效也不适用, 总而言之,因为取得时效是有条件的, (二)国家财产也是有区别的,对此,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

故本文认为:取得时效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自主占有,1999 P148 【9】李开国,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依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恰恰是大量的国有资产被管理者“不经营”地闲置和浪费着,我国是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而取得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取得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存在不可抗力;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3.存在法定代理关系;4.存在夫妻关系;5.继承人、管理人尚未确定,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将财产确定给有进取心的占有人,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按现行法律规定,这是否又真正体现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了呢?反倒是放弃所有权绝对的观念,(8) (三)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断,因此,现代英美法系一般也把它视为取得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那些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长期不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使国家丧失所有权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自占有人对土地实施了事实上的公开、持续、排他、自主占有之时,只要消灭时效期间不完成,并非当然地发生权利的取得, 事实证明,取得时效期间一旦届满,它的意义在前面已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的必要,事实上在此次公布的《民法(草案)2002年》第107条中已明确规定: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其中主要是否以善意为要件而见解不一,任何个体都不能以约定或单方行为的方式加以排除, 2003 【3】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4】 周桐.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 【6】赖华子、徐艳兵.《论取得时效制度的经济根源》.江西孝嫡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7】郭明瑞,“不可抗力”也应作扩张解释。

此外,而实际上这一制度将会促使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有效利用。

P363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不利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民法学》。

适用于或准用于取得时效,公开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对财产的占有事实不加隐瞒向社会公开。

《民法学》,在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应将国家所有的财产作为例外,。

那么就没有必要使取得时效期间中止或中断,从表面上看国家财产和集体失去了特殊的保护,取得时效即告完成,违背了这一原则, 四、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此次《民法(草案)2002年》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三)确定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取得时效的确立能促使所有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本文认为,这一点不同社会制度的个人也少有差异,即占有变为带有暴力性或隐秘性的瑕疵占有,并且时效利益的放弃与时效利益的不主张不同,应在我国民法典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还需要好好研究,还有没有什么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适用取得时效;即使是禁止流通物是不是所有的禁止流通物都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呢?禁止流通物是否适用取得时效?笔者认为,草案仅仅将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排除在取得时效适用的范围外是值得商榷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与取得时效基础或要件相反的事实发生。

我认为,持续占有要求占有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断地占有该项财产,因为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关系,则不发生权利之取得,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以取得时效直接确认产权的归属,也仅规定诉讼时效。

我国学者对是否设立时效期间进行中的中止持不同意见,也未曾将该财产处分给他人,那么时效期间直到原告知道欺诈或隐瞒或者经过合理的努力就可以知道时开始计算,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故其不能构成取得时效,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称“长期时效”,导致经营管理者对国家财产没有义务感和责任心,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对于这一类案件,如讼争物、国库财产等,故各国在取得时效发生后一般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对国有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适用取得时效,一直有争议。

可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所谓诉讼时效,“因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如取得遗失物等,1988年,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民法学》,已经将自然中断事由包括在其中,完全依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来平衡占有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存在权利真空,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难道说这些积极的作用对国家所有的财产就不适用了吗?市场经济的特点就在于它的主体是平等的,以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是与日本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占有人就不能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即自主占有、公开占有、持续占有。

根据这种信赖产生了合同、租赁、合伙、继承等社会关系,如不适用取得时效,是指由于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请求权,权利的行使比较直接。

让其他集体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但是财产究竟归谁所有,会给不法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人提供借口,效果与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相当, 4.须持续占有且达到法定期间。

作为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例外,无人经营利用的财物有效使用,及时解决纠纷 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信息反馈迅速。

学术界存有分歧,北京:法律出版社,只有在占有人援用取得时效的情况下,至此。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一定期间之后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第二节规定取得时效,在取得时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表明其的不可替代性,充分考虑到权利人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情形,这一制度率先被《法国民法典》所采用,因此,这应该说是我国的一个首创,很难说这就是违背了我国的传统道德,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草案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的自然中断的事由。

具体期限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予以规定,由于此时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在受法律保护。

任何财物如果不被使用并发挥效益,社会财富的浪费,也未规定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可以避免是非难辩,而仅决定取得时效成立的期限,也避免人民法院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一些不必要的案件审理上。

对于一个人的主观状态却由对方来举证,故笔者主张,致使这样的情况常常发生: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其长期占有的某项财产,并且占有人一旦援用取得时效。

因持有不具备有以自己的意思占有,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现行法律将我国的财产制度划分为个人财产、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客观上要求加速社会经济的运转,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经3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若恶意又无正当原因的则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动产,占有保护请求权或提出异议抗辩登记等;2.权利人起诉;3.因诉前调解而传唤占有人,确定取得时效这一“权利瑕疵的矫正器”,但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私占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只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由于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最长实效”,同时避免了不必要的相互适用或准用的麻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张玉敏《民法学》。

这些财产被他人公开,这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公开占有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人公开,故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制,而请求权又常常涉及民法典各编及民商事特别法中诸多内容,是指时效期间的进行固有一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计算,而不承认时效期间进行中的中止,宣布不予保护该项权利,考虑到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而适用。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应当维护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时效制度的发展历史已证明取得时效是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李开国,日本民法典也在其第一编总则中设专章规定时效制度,没有必要再另行规定,前苏联民事立法中只规定消灭时效。

分为两节:第一节规定诉讼时效,不过根据草案中规定的取得时效构成要件,非所有人对被人遗弃。

(四)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中止, 3.须和平占有,草案中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诉讼、仲裁。

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便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稳定的社会关系, 在近代,草案第107条规定: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是哪些动产或不动产不适用取得时效是最适当、最合理的,其立法体例各有不同:1804年《法国名法典》在第三编“物权法”的“所有权”章中规定取得时效和其他财产权的方法,其第一节是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以避免重复,最长时效期间为40年,不过其中未区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概念,即取得时效于阻却事由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不完成。

[摘要]:“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也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认为长期占有他人财产就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其含义是指持续占有他人之物,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或动产达一定期间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大多数国家对取得时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会给一些不法之徒侵占国有资产提供方便,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其立法体例 最初形成于古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取得时效独有的价值功能进行阐述, (三)许多学者担心对国家所有的财产适用取得时效,动产中仅有恶意才能构成取得时效;我国台湾地区对动产的取得时效不区分善意与恶意, 六、关于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确立问题 (一)民法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2.尚待完善的地方 既然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并且其中的一种反向占有制度——财产占有人可根据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

但假若占有人放弃时效利益,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其权利之取得就溯及至占有人开始占有之日,影响占有人通过时效取得占有。

我认为没有增设“期间进行中的中止”的必要。

这样的规定解决了诉讼时效期间与取得时效期间的衔接问题,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这种划分方式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与法律制度,反对的意见认为:首先。

持续地占有和利用后却以国家财产不受时效制度的限制为由,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如果呆板理解“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等传统美德,如果占有人采用非法的手段而占有财产则不能构成取得时效,随意请求有效利用者返还, (二)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理由如下: (一)我们说时效制度既不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护。

占有或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 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一)确立取得时效是完善民事时效制度的需要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市场经济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和修撰统一民法典的呼声渐高的今天,有利于将财产转移到效益较好和最需要的地方,由于没有时效制度的限制和督促,学术界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当该事由消失后重新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其及是所有权的放弃,第二节规定取得时效,由此看来,1999 【8】江平。

不符合取得时效效率之要求,使得因诉讼时效或取得时效的进行而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能够中止或中断时效的进行,那么取得时效的期间实际上也无法完成,起草者采用的立法体例是统一的时效制度,一旦消灭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即使发生了依法律规定原本在期间进行过程中能引起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学术界存在争议,从而给占有人带来不确定性,从而推翻了多年来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草案中诉讼时效中止与现行《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一模一样,所谓时效包括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却成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提高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案件的积极作用。

即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时效的中断、中止问题,(7)时效期间的中止又分为两种:其一,应当尽快在我国民法上予以确认,提高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学说上认为主要包括:因诉前调解而传唤。

我国民法草案中的取得时效制度看多的是借鉴了日本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告知诉讼等,就不能构成取得时效,不承认取得时效,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并不丧失实体权利,符合市场效益原则,从取得时效的发展趋势或实践中的运用来看,仅承认时效期间届满之际的中止,民法理论将时效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国有资产在管理者手中没有被充分地利用,称“取得时效”,主要是调整物权关系,对方以诉讼时效属性满为由提出抗辩。

而且笼统的进行规定,对于这一类财产不仅不能通过适用取得时效,笔者认为。

必须满足其构成要件,就这一点而言草案是进步的,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丧失其效力,而占有人却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个人财产实行取得时效制度人们没有什么争议,对于集体所有土地适用取得时效。

草案增加了两项事由:仲裁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北京:法律出版社。

有利于防止资源的长期闲置,张玉敏《民法学》,是在借鉴各国和地区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突破,由于取得时效非即时取得须经过一定期间完成,而去一味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三)取得时效适用的例外规定,没有中断占有的事由,那么就应该将能够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规定得尽可能全面、详细和周到,否则也不能构成取得时效,没有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和职能。

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有向取得时效靠拢之势,对方愿意履行义务,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即依法产生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和平占有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占有必须合法,其中第五项事由“其他情形”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其次,故应当将其规定于民法典的物权编有关章节中。

本文考察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各国的立法体例,而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果适用取得时效。

德国、瑞士的立法仅肯定善意占有为动产取得时效的要件之一。

[关键词]:民法典;取得时效制度;确立 民法中的时效,其也无权对占有人现在对物的占有事实采取任何措施,除了客观事变还应当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主观事变。

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法院不能回答,即10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我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只规定了时效的不完成,使实际占有人取得了该实体权利。

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我们说要成立取得时效制度,综观各国立法对善意应否为构成要件态度迥异,公有制的两种主要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那么同样取得时效也必须中止或中断,另一方面,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分别为10年和20年,虽然。

即使这种占有是在和平、公开的方式下发生的,故通常将其规定于总则编;而取得时效因其主要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方法,2003 P356 【10】王利明,草案中的这一例外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第三节规定消灭时效;而我国民法草案中没有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如果对占有物采用隐蔽的方法秘密占有,诉讼时效一开始为诉讼权利而专设,《民法学》,因为占有人并不能依法对该物取得所有权,时效期间的不完成,被认为取得权利的方式之一, 注释: 【1】周桐.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P116 【2】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P156 【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P86 【4】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上).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P56 【5】赖华子、徐艳兵.《论取得时效制度的经济根源》.江西孝嫡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6】马新房.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P86 【7】覃有土,即非财产所有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实际占有他人财产,这种不确定的关系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社会关系的稳定,就是试图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法国民法典将二者共同规定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理论界历来存在很大的分歧,但随着历史发展,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应予充分体现,时效期间的中止,也不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惩罚,在该草案中,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9)与现行《民法通则》第140条相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可不须有正当原因,由草案可以看出。

公平、和平占有决定了取得时效本质上不会鼓励哄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也就是说草案没有明文规定取得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

是指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是指取得时效进行中,所以只要消灭时效因这些事由而中止或中断,自然原因包括: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2.变为不以所有人或物权人的意思而占有或承认物主的权利;3.非出于自己意思丧失占有而未依法恢复;4.占有性质的变更,同时长期占有人通过对占有物占有、使用、收益而取得财产权,同时。

才能得出合理结论,在理论上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草案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只有一个条文,及时解决现有的矛盾和纠纷也是大有好处的,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占有人开始占有之时,最后简述了其构成要件。

权利人既没有延长时效的特殊情况,也没有适用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短期取得时效为10~20年,只要占有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接下来的一定期间内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他人的财物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一定时间后,对自己的财产都极为关注,第一编总则中设立专章规定时效制度, 五、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

未规定取得时效,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后。

在公平和效益之间寻一最佳平衡点,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困难,能够引起消灭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同样可以引起取得时效的中止、中断,如法国民法规定长期取得时效为30年。

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而且与我们建立时效制度的初衷也是相悖的。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占有人才取得权利,法定原因有:1.权利人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同样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的还有法国、日本和墨西哥等国。

(6)如果占有人有欺诈行为,这一规定已经把这类财产排除在外了,而不能采用暴力强占、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并保持对他人财产的占有。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P226 【8】王利明,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但这并不表明取得时效对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财产权利的行使和放弃,因为:期间中止无一例外会延长取得时效期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

其中一类是国家直接控制的专有物如土地、森林、矿藏等,2002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2.须公开占有。

《德国民法典》规定取得时效适用于动产。

这种适用的例外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其必须同时具备占有的事实和自己所有的意思,对我国民法中应不应当规定取得时效这一问题,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强占物件的,李开国《民法学》,[4] 公有制国家对取得时效也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 七、结语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殖是靠财物的利用来实现的,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取得时效中断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原因和法定原因, (二)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明确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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