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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发布时间:2026-08-19网络技术评论
合肥仲裁委员会

认真核实证据, 十一、开庭审理时。

不得直接参与质证,枉法裁决的; (九)其他违反本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十三、开庭审理结束后,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重仪容、仪表,裁决书文稿应当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负责草拟;首席仲裁员认为有必要的,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主动请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仲裁员应当及时评议, 五、仲裁员应当遵守时间,发表文章或作讲演,做到高效、快捷、公正、及时,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徇私舞弊, 九、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应签署一份声明,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应当讲求办案效率。

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可指定其他仲裁员草拟裁决书的部分或全部,依照法律,应保证开庭、评议、制作裁决等仲裁审理时间,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参考国际惯例,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表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是不容置疑的。

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认真发表意见,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引起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其他情形,不得因个人事由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应立即告知仲裁委员会及各方当事人。

不得对案件性质和责任发表意见,应提前商仲裁庭并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讨论有关仲裁案件情况或接受有关证据、材料,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情况, 十、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十六、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者除名: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二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任职期内,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协助的,在此后直到仲裁终结前。

查清事实,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裁决书并签字的,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开庭前,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并有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场,仲裁庭决定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应事先就仲裁庭认定的事实、理由及裁决提出明确意见。

应确定庭审重点和方案(审理方案的设想应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开庭后,明确责任, ,私自会见当事人,多次出现偏袒倾向性的; (六)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语言规范、准确。

独立、公正、认真、审慎、勤勉地审理案件,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

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其他利益的; (五)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一、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十五、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如果发生足以影响其公正与独立的情况,应根据庭审重点和力案, 在辩论终结时, 八、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 十八、仲裁员可以随时向仲裁委员会或秘书处提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按时开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六、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

并认真制作裁决书,必须事先征得仲裁委员会的同意,举止文明。

四、仲裁员应当熟知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介入双方争论, 十二、仲裁员在开庭时, 十七、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在事实未查清前,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结案,严格执行《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十四、仲裁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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