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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0网络技术评论
财社〔202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季度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13〕217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6〕200 号)同时废止,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五)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 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医疗救助对象以外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三)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等原因引发的医疗费用; (五)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求的费用; (六)按规定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支出,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主要用于住院救助,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并适时调整,根据有关政策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现印发给你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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