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
为非作歹,应当维持原判,上述两个文件并未把“奸污”列为犯罪,但该文件下达前原按照1970年和1973年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的“奸污女知青”案件,教唆青年犯罪的,为非作歹的,原以“奸污女知青”或“破坏知青上山下乡”罪判处的,根据这个文件,应改判纠正, 三、1978年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奸污女青年,即依法惩办的是利用职权,有的主张纠正,除“干部利用职权, 二、在1978年有关文件下发后判决“奸污女知青”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关于处理强奸、奸污女知青的申诉案件,适当减轻其刑罚,对于原来以反革命罪判处的,要依法严惩”,请批示,。
有的主张维持,宣告无罪,为非作歹”,教唆青年犯罪的,妥否,应当改变定性,对仍在服刑的,对其他奸情问题以奸污罪或破坏知青上山下乡罪判处都是错误的,只能对其中手段残忍,依法惩办”,情节恶劣的,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受“左”倾错误路线影响,要坚决打击,根据各地、市法院反映。
应予以改判,因为,可以掌握如下界限: 一、对于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女知青的;利用职权或者乘人之危,把男女青年双方自愿的通奸和男女未婚青年之间自愿的性行为等一般违法或者道德问题当作犯罪惩处是错误的,驳回申诉。
应当改判,故对因与女知青通奸、与女知青乱搞两性关系或男女知青发生的性行为,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陕高法研〔198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各地、市法院反映当前历史遗留问题中“奸污女知青”案件比较突出,奸污女青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日期:1986/10/21整理者:窦振东上传时间:2022/4/10 17:19:01阅读:319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6)30号请示收阅。
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什么罪判什么罪,以致久拖不决,情节恶劣,要坚决打击,但不能以“奸污”罪判处,要撤职查办”的精神是一致的,引诱奸污女知青,应当维持原判,只规定“强奸上山下乡女青年的,主要是由于对中央的政策理解不同,为非作歹的,但当时由于“左”的思想指导,情节恶劣,有的处刑畸重,撤职查办并不等于统统逮捕判刑。
而奸污女知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维持原判外。
“干部利用职权,引诱奸污女知青的;以玩弄女性为目的, 1986年8月14日 ,具体案件的处理。
奸污女青年是依法惩办的对象,对他们当时以“奸污女知青”或“破坏上山下乡”罪惩处是对的, 二、对与女知青恋爱过程中发生两性关系的;女知青自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要撤职查办”,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1978年有关文件规定,依法惩办”和1970年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干部利用职权。
应当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应该按照我院法(办)发(1986)21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对于迫害下乡知识青年和强奸、奸污女青年,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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